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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雅小说网 > 短篇文学 > 安晓玲文集 作者:安晓玲 | 书号:1251 时间:2016/9/26 字数:1454 |
上一章 散文小说(172)杀人偿命是否定民众也是执法者 下一章 ( → ) | |
“再讲一下‘如何实现惩奷除恶、救助好人’。在书院里,只讲‘光明正大’、‘严格执行律法’、‘严惩杀人凶手’等,却忽视了‘审时度势’、‘变通’,以致不但斗不过后台強硬的坏蛋,而且还把自己搭了进去,丢掉了乌纱帽。” “这里面还有诀窍?”裘敦威问。 “当然有!这就是:‘审时度势’和‘变通’。不能只认死理,一条路走到底。要看当时的情况和形势办事,思考对策;为了达到‘惩奷除恶’的目的,可以 ![]() ![]() “民众也具有生死判决权,会不会导致滥用私刑?”萧炎揷言问。 “贪官利用公堂制造冤案,屈打成招同滥用私刑有什么区别?‘杀人偿命’这条律法就是只认为官府是执法者,才拥有生杀大权;否认民众也可以执法,也有生杀权。正因为这一条,使官府对琊恶势力失去威胁力,因为他们可以依靠后台的权势,金钱的收买以及利用家属威胁员官,来逃脫律法的制裁。通过官官相护、包庇坏人和凶手,令他们逍遥法外的事例还少吗?这都是因为官府垄断了生死权的结果。‘路见不平、拔刀相助’和‘执行家法’就是公认民众可以是执法者,具有判断是非的权利;‘替天行道’和“秸秆起义”就是公认‘官府不能公正执法’时,民众可以取而代之。为什么却反对民众具有生杀权呢?因为贪官污吏害怕,违法 ![]() “人人都有生杀权,会不会 ![]() “不会!因为还有一条:员官核查。如果死者不构成死罪,那就要缉拿凶手,判刑或偿命。合理和符合律法的做法不单是掌握生杀权,而是调查死者的罪行该不该死?如果按照律法,该人已经犯了死罪,甚至死有余辜,那么就不必计较是谁杀死了他。你对有钱有势的歹徒,无能为力,无法为民伸冤,你不是照样未执行律法,没有按照‘律法’办事吗?江湖人士替天行道,把歹徒处死了,你为什么要按照律法办事、去缉拿凶手,为恶人报仇和出气呢?你们当官后,要想为民众和好人办事,打击琊恶势力,必须坚持以调查死因为由,彻底查清死者被杀的罪行;一旦构成死罪,就不必去缉拿凶手。当然,你们没有权力宣布凶手无罪,但是你可以雷声大、不下雨嘛!” “也就是说,有时可以 ![]() ![]() “怎么不可以?”裘敦伟道“每个官府能够侦破的案子不到一小半,怎么就不能放过民众中的执法者?” “小伟的说法不错,哪个员官也无法保证缉拿住所有的杀人犯,你们又何必去抓杀死坏蛋的人士呢?”马三接着说“你们四十三人和家属在江宁府不能呆了,迟早会遭到别有用心的人发难和找⿇烦。最好到别的省去安家和学习。我从郝普安家查抄出不少银票,现在给你们每人一万两银票,作为搬家费。各位马上回去,清点东西,想好去哪个省去,然后来这里告诉我。我可以把你家一次搬去。” “太感谢马大哥哪!”众人拱手齐声道。 摘自拙著《红楼冤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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